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2-訴-1292-20241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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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明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曉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 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3,1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