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V-112-訴-1512-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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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蘇元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文評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 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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