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2-訴-1557-20241118-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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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6,93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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