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V-112-訴-1944-20241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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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鴻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9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41萬8,916元,應繳納裁判費3萬7,437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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