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V-112-訴-1944-2024122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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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9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80萬6,305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3,215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