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V-112-訴-437-202412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宴鐘(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 康嘉麟(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 康文獻(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 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康宴鐘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被繼承人謝阿香所遺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總價額新臺幣(下同)316萬7933元,並依康 宴鐘之應繼分4分之1計算,上訴利益核定為79萬1983元(計算式 :316萬7933元÷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被繼承人謝阿香之遺產明細 編號 種類 名稱或所在地(權利部分) 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24分之1) 11萬1494元 (計算式:1萬2163㎡/24*220元/㎡) 調字卷第131-133頁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公同共有全部) 127萬0980元 (計算式:2763㎡*460元/㎡) 調字卷第135-137頁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公同共有全部) 36萬9840元 (計算式:804㎡*460元/㎡) 調字卷第139-141頁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公同共有全部) 78萬2063元 (計算式:73.09㎡*10700元/㎡) 本院卷第85頁 5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公同共有全部) 23萬5500元 調字卷第73頁、第102頁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8元 調字卷第102頁 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4萬3759元 8 存款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 5253元 9 存款 鹽水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3萬4723元 10 保單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鑫利雙喜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9萬8696元 本院卷第107頁 11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險公司(雙好還本終身,保單號碼:0000000000) 20萬元 本院卷第137頁 12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險公司(312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1萬5617元 共計:316萬7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