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2-重訴-151-2024112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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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黃照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貞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 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