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V-113-司執-120946-20250116-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946號 債 權 人 陳紹儀 債 務 人 洪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洪怡婷對第三人台南市私立新化護理之家之薪資 所得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   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   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   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洪怡婷對第三人台南市私立新化護理 之家之薪資所得債權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經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且無其他加保資料,依上開說明,債務人顯對該第三人已無薪資所得債權存在,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