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V-113-司聲-673-2024112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魏采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昀嬛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據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42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確定判決,為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金之事宜,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對相對人寄送存證信函,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正本,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查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址,有本院職 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