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3-抗-160-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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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抗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宗明印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卓惠玲 陳龍江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11 3年度司票字第4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敘明抗告理由,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提理由,如逾期未提出,即駁回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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