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DV-113-消債更-443-20241022-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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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 抗 告 人 洪欣儀 上列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