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V-113-消債清-112-2024121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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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昇達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 一、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聲請(本件依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止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二、本院函詢聲請人受僱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自 113年1月起至8月止之薪資、津貼、獎金、加班費等合計約829,834元,每月平均約103,729元(見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50頁),惟聲請人尚曾於調解聲請人狀內自陳每月收入「約25萬」(見調字卷第21頁),請說明如何計得?是否有其他收入未陳報本院?如是,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工作內容及每月可得薪資為何?營業組織型態(獨資商號為其他型態)為何?並應提出「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存簿影本)。 三、聲請人自陳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45,666元【計算 式:膳食費(含雜支)16,000元+交通費3,000元+電信費2,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租金6,000元+所得稅金16,666元=45,666元,見本院卷第483頁】,已逾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生活費標準,請說明原因為何?或逕依上開生活費標準定之? 四、聲請人自陳扶養其父母及未成年子2名(見調字卷第23頁) ,說明受扶養人其他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人?並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查詢清單、所得查詢清單説明受扶養人名下有無財產?有無工作?且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其未成年子2名之扶養費用各為15,000元(見調字卷第23頁),亦逾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準用第1項之生活費標準,請說明原因為何?或逕依上開生活費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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