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V-113-補-1036-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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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陳美燕 詹勳利 被 告 陳吳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陳美燕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15,95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詹勳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30,87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6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二、查:  ㈠原告陳美燕請求分割與被告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陳美燕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陳美燕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原告陳美燕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5,95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  ㈡原告詹勳利請求分割與被告所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詹勳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詹勳利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原告詹勳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30,879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陳美燕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總計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79,000元 57 1/2 2,251,500元 2,415,950元 建物 門 牌 號 碼 課稅現值 (新臺幣) 原告陳美燕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 328,900元 1/2 164,450元 附表二: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詹勳利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總計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8,800元 85.69 1/2 1,233,936元 1,930,87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7,800元 70.37 1/2 626,293元 建物 門 牌 號 碼 課稅現值 (新臺幣) 原告詹勳利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3 臺南市○○區○○段000○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93,900元 1/2 46,95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號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47,400元 1/2 2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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