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補-1140-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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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張錦馥 被 告 蔡正山即三信地政士事務所 六合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雅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8,18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