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V-113-補-1148-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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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林子堯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