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DV-113-補-1300-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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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黃妙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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