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V-113-訴-1451-202411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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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博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