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DV-113-訴-2110-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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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呂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3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94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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