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訴-2122-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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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李玉堂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 萬6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78萬839元。 78萬839元 2 利 息 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3計算之利息。 3,269元 3 利 息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6號卷第6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16計算之利息。 6,581元 合計 79萬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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