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V-113-訴-2213-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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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3號 原 告 劉祐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吳昱霖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0萬2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45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133萬元。 133萬元 2 利 息 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1142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7萬207元 合計 140萬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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