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3-訴-520-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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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寧遠 張泊遠 張靜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文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 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8萬9,733元,應繳納裁判費5,9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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