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3-訴-898-20241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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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胡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15,440元(計算式:2,188元+以本金118,294元 計算民國94年1月28日至104年8月31日依20%計算之利息+以本金1 18,294元計算104年9月1日至108年3月13日依15%計算之利息,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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