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V-114-建-3-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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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峰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偉 被 告 何彥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何彥儒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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