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國簡補-9-20241216-1
字號
南國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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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