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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EV-113-南小-1113-20241206-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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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薛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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