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EV-113-南小-1113-20241206-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薛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