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EV-113-南小-1388-202412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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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388號 原 告 葉名揚 被 告 双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 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