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EV-113-南小-1388-202412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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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388號 原 告 葉名揚 被 告 双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 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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