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96-20250102-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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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丙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8,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