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EV-113-南簡-1082-20241118-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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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蕭嘉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濤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