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EV-113-南簡-1107-20241023-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C000-A112161A (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AC000-A112161 (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8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5元,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