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簡-1228-2024112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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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昭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22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均未表明,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上訴人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僅部分不服,上訴人應以上訴聲明具體表明不服之範圍及其上訴利益具體金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按上訴利益金額核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