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3-南簡-1376-2024102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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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 原 告 呂中修 呂昆浲 被 告 陳南安 陳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整 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事實未臻明 確,如系爭房屋返還切結書僅原告呂昆浲一人,效力是否及於原告呂中修仍屬有疑,另原告呂中修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計算標準不明,此均有待原告提出說明及證據(如附近之租金行情或生活機能等),此外,被告陳淑暖抗辯房屋內部分物品非其所有,若未確定物品歸屬,則執行上恐有困難,是本件仍有證據尚待調查,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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