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EV-113-南簡-1776-2024112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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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徐華山 被 告 沃育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 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章別有規定外,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