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EV-113-南簡-1945-20250224-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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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霈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益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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