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簡-486-20241121-5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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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林義榮 被上訴人 劉良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佐,是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另上訴人於113年11月11日具狀聲請調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至新臺幣1,000元,惟其請求於法無據,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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