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AA-113-上-162-20241111-1
字號
上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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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薛永清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王律筑 律師 被 上訴 人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代 表 人 林聖爵 上列當事人間零售市場管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 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該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爭訟概要: 緣兩造原就雲林縣斗六市第一公有零售市場(下稱第一市場 )外攤(舖)位第77號攤位(下稱系爭攤位),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簽訂市場攤位租賃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用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18日至112年7月31日止。而第一市場坐落之土地原為市場用地,因雲林縣政府業以80年9月19日函公告「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規劃將之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被上訴人並於110年11月10日擬定修正後整體開發構想計畫,規劃推動時程等相關政策,繼以111年5月9日函檢陳修正後「擬定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原市三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書圖(含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下稱系爭細部計畫),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定。被上訴人為因應系爭細部計畫若經核定後,得依其規劃時程推展實施並配合都市整體開發等政策需要(下稱系爭政策需要),乃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第22條規定,及系爭租約第6條、第8條約定,以112年1月10日斗六市農字第1120600012號函(下稱系爭不續約通知函),通知含上訴人在內之第一市場外攤(舖)位全體承租人,預告原租約使用期限屆至後將不予續約。惟上訴人收悉後,仍於112年1月12日,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系爭租約第2條,向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攤位續約之申請(下稱系爭申請),經被上訴人以112年2月8日斗六市農字第1120600062號函(下稱原處分),以系爭政策需要,業以系爭不續約通知函通知攤商,俾使攤商儘早準備騰空攤位回復原狀及返還為由,否准系爭申請。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先位聲明「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⒉被上訴人應就系爭申請作成准予上訴人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繼續使用系爭攤位之行政處分」;備位聲明「確認原處分為違法」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㈠被上訴人尚未廢止 第一市場,該市場外攤(鋪)位雖均停止使用並已拆除,仍可於同一位址劃定攤位出租予上訴人,也可提供其他適當地點供上訴人租用,原判決因系爭攤位已經被上訴人停止使用並已拆除而不復存在,即謂客觀上無繼續出租予上訴人使用之可能,而認先位聲明無權利保護必要,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原判決以被上訴人有系爭政策需要,即認符合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未一併權衡原攤(鋪)位使用者使用權利所受侵害,應於具備足夠重要公益之急迫必要,方得依此關閉市場,適用法規不當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申一己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已論斷及指駁不採者,復執陳詞為爭議,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泛言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梁 哲 瑋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