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17-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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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雋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3號、113年度聲沒字第2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雋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殘渣罐、研磨器、菸斗各一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認留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於違禁物,茲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1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卷證可稽。而雖扣案之殘渣罐、研磨器、菸斗,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利用乙醇沖洗後,以該沖洗液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心111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413號卷第89頁參照),足證該等物品曾沾附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物。但,畢竟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本身就是毒品或違禁物,縱然該等物品曾附著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但既然經該中心以乙醇沖洗檢驗,便難認其上仍有第二級毒品留存而得按前述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故檢察官將該等物品視為毒品而聲請沒收銷燬等語,存有疑義,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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