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03-20241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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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信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54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0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深綠色乾燥植株碎片壹袋(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零柒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信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354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深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2年6月21日18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及建 國南路之交岔路口為警攔檢,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354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0月20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深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毛重:0.2540公克(含1袋 ),淨重:0.0780公克,取樣0.0012公克,驗餘淨重:0.07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執聲卷第3頁)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 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