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41-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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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USI ANDREA(義大利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7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FUSI ANDREA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FUSI ANDREA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一份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75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1 白色菸捲1支,淨重0.2360公克,取樣0.0240公克鑑驗用罄(109年度青保字第167號) 檢出大麻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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