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5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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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裕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8日確定,並於113年11月7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陳裕中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13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11月8日駁回再議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113年11月7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稽(緩字卷第5至7頁),並經本院查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本院卷第9至10頁)。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如附表之「鑑驗 結果」欄所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該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均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且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罐裝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結晶1罐(含膠帶1個。毛重3.5260公克,淨重0.30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3008公克)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1年8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毒偵卷第49頁) 2 吸食器具1組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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