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81-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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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楷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16 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楷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第二級毒品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應予更正),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於113年10月11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保字第1106號),均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12日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卷第105、107至108頁),足證前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吸食過之白色菸捲1支 (證物袋編號1)淨重0.2600公克,取樣0.0028公克,餘重0.257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白色菸捲1支 (證物袋編號2)淨重0.5870公克,取樣0.0026公克,餘重0.584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白色菸捲1支 (證物袋編號3)淨重0.6320公克,取樣0.0012公克,餘重0.63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