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91-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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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度毒偵字第3 70號、63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計零點零零貳貳公克,另 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 3年度毒偵字第370號、63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被告陳宇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驗餘淨重0.00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0號、63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執聲字卷第9至10頁、本院卷第9至17頁)。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送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執聲字卷第7頁),足認係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且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