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M-113-審訴-1463-2024102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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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范宸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8 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宸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具保人即被告范宸瑋(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28至129頁)。 ㈡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託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被告之住所合法拘提未獲等節,有檢察官訊問筆錄、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113年8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9日中檢介化113助1624字第1139106207號函暨其檢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為憑(見偵字卷第119頁,本院卷第21頁、第35至38頁、第43頁、第49至61頁)。又被告現未在監在押,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63頁),足見其業已逃匿,爰依法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