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M-113-簡-456-20241203-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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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河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處罰金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處罰金新臺 幣捌仟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