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M-113-聲保-117-202410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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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揚前犯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6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受刑人另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5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故於113年10月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41200號函維持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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