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M-113-聲-2708-2024120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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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暐溙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53號、113年度執字第642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暐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暐溙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且經本院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亦據覆無意見,是斟酌一切情事,逕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另稱希望待所犯其餘案件均確定後再一起定刑等語,因本件審酌範圍須以檢察官聲請案件為準,若受刑人另有其他確定案件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允宜按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