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M-113-聲-2852-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邱妤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妤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邱妤婕(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嗣該案經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52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聲請人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代執行,依法傳喚被告,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函暨所附送達證書、拘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書在卷可證。又於本院裁定時,被告並未在監所內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