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聲-3003-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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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國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國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   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 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99年臺非字第229號判決、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業如附表所載,另補充及更正: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2年1月11日至同年月13日」、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2年6月5日至同年月8日」。經核上揭各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而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填製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參(執聲字卷第7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 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相近,又各罪行為時間分別為112年1月、同年6月間核屬相近,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30年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與經本院接受聲請書繕本後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並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意見,而經受刑人勾選表示無意見(即請法院依法定刑)等語,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等各情,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經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賴國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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