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M-113-重附民-167-20241224-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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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劉仲希 被 告 尹新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1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 狀、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貳狀、刑事陳報冀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參狀、四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尹新評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易字第1110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