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M-113-重附民-41-20250122-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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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俞璧君 高帆 高宇 高安 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王源炯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王源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39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源炯、王源標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539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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