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8-20250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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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昶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6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昶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2月8日確定,並於113年12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8月25日16時3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2月8日確定,並於113年12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影本1份(見執聲卷第55頁)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因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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